房建工程施工监理承包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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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省西部沿海高速公路珠海段房建工程施工监理承包合同广 东 省 西 部 沿 海 高 速 公 路珠 海 金 鼎 至 新 会 古 井 段房建工程施工监理承 包 合 同里程桩号:合同编号:广东西部沿海高速公路珠海段有限公司二五年一月目 录第一篇 合同协议书2第二篇 中标通知书 5第三篇 合同通用条件7第四篇 合同专用条件17第五篇 附件A-监理服务的服务的形式、范围与内容 25第六篇 附件B业主提供的监理工作条件37第七篇 附件C监理服务的费用与支付40第八篇 附件D建设工程廉政合同45第九篇 附件E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合同4852 广东省西部沿海高速公路珠海段房建工程施工监理承包合同第一篇合同协议书监
2、理合同协议书本协议书由广东西部沿海高速公路珠海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业主”)为一方,于二00五年一月十二日发出中标通知书接受广东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监理单位”) 按工程监理费(100万元)作为计算基数的97 %与8万元项目管理系统软件使用费之和计取监理服务费,则监理服务费为人民币壹佰零伍万(1050000)元的合同包干总价为广东省西部沿海高速公路珠海金鼎至新会古井段房建工程施工监理,负责本项目的沿线各站区建筑房屋、收费网架、土建和园林绿化以及相关配套设施工程的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交工、竣工验收及缺陷责任期的监理和项目后评价等相关工作。服务期限为 48个月。为明确双方在合同执行期
3、间的义务、责任、权力和利益,现就以下事项达成协议:一、 业主委托监理单位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工程名称:广东省西部沿海高速公路珠海段房建工程;工程地点:广东省西部沿海高速公路珠海段沿线;工程规模:建筑面积约3.12万平方米;总 投 资:约陆千陆佰万元。二、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监理合同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1. 中标通知书;2. 合同协议书;3. 双方签认的补充或修正文件;4. 监理合同专用条件;5. 监理合同通用条件;6. 本项目施工监理招标文件(含补遗书);7. 监理单位的投标文件、澄清文件;8. 建筑工程监理规范(GB
4、 50319-2000);9. 其它文件;10. 附件:附件A监理服务的形式、范围与内容;附件B业主提供的监理工作条件;附件C监理服务的费用与支付;附件D建设工程廉政合同格式。附件E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合同格式。四、监理单位向业主承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五、业主向监理单位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单位支付报酬。六、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自 年 月 日起生效,在按照监理合同的规定结清监理服务费后失效。七、本协议书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协议书副本八份,双方各执四份。业主:广东西部沿海高速公路珠海段监理单位:广东工程建
5、设监理有限公司(盖章) 有限公司(盖章)法定代表人或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授权代理人(签字):单位地址: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古井 单位地址:广州市水荫路29号雅景花园 金门管理分中心 9H邮 编:529145邮 编:510075电 话:0750-6292778电 话:020-37580265传 真:0750-6292778传 真:020-37581784开户银行:建设银行珠海市斗门支行 开户银行:建行环市东路支行帐 号:44001647135051684786帐 号:44001490505050402278广东省西部沿海高速公路珠海段房建工程施工监理承包合同第二篇中标通知书建 设 工
6、 程 中 标 通 知 书广州建交( )中字【 】第【 】号广东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广东省西部沿海高速公路珠海金鼎至新会古井段房建工程施工监理,在2004年12月30日公开开标后,经评标委员会评定,确定你单位为中标单位,承包内容为招标文件所规定的发包内容。中标价为人民币壹佰零伍万 (1050000)元。请于2005 年1月10日前与建设单位办理承发包合同签订的有关事宜。建设单位:广东西部沿海高速公路 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珠海段有限公司 确 认 意 见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盖章)2004年 月 日 2004年 月 日联系人:刘伟民、李国伟联系地址: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古井镇金门管理分中心联
7、系电话:07506292218、020-87398235广东省西部沿海高速公路珠海段房建工程施工监理承包合同第三篇监理合同通用条件监理合同通用条件1. 定义与解释1.1 定义下列词句或用语,除根据上下文另有其意义外,一般应具有如下含义。1.1.1 项目:业主建造工程和委托监理单位提供监理服务的对象,具体情况在专用条件中指明。1.1.2 工程:为完成项目所实施的一项或若干项永久工程(包括向业主提供的物资和设备),其概况在专用条件中说明。1.1.3 服务:监理单位根据监理合同所承担的工作,包括正常的服务、附加的服务和额外的服务,亦称监理服务。1.1.4 业主:委托监理单位提供监理服务的单位或其合法
8、继承人或其合法受让人。1.1.5 监理单位:受业主委托提供监理服务并具有监理资质的法人或其合法继承人或其合法受让人,根据上下文的内容,亦指监理单位根据监理合同派驻到项目所在地履行监理服务的机构。1.1.6 一方:业主或监理单位。 双方:业主和监理单位。 第三方:一般是指与业主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的单位或个人。但根据上下文 的内容,也可以是与项目建设有关的其它当事人。1.1.7 监理合同:一般应包括:房建工程施工监理中标通知书或委托函;“房建工程监理合同”中的协议书、通用条件、专用条件、附件A(监理服务的形式、范围与内容)、附件B(业主提供的监理工作条件)、附件C(监理服务的费用与支付),建筑工程监
9、理规范(GB 50319-2000),房建工程施工监理招、投标文件,双方签认的补充或修正文件以及双方签认的其它文件或附件。1.1.8 项目建议书:被业主认可并接受的监理单位的施工监理投标文件或监理规划。1.1.9 日:即历法日。1.1.10 月:根据公历从某一个月份中的任何一日开始至下一个月份相应日期的前一日截止的时间段。1.2 解释1.2.1 监理合同中的标题只是为了查阅方便,不应作为监理合同本身的内容予以理解,也不应用于对监理合同进行解释。1.2.2 为了文字简练,监理合同中有些词句或用语可能会有多种含义,阅读时应视上下文的实际需要而定义。1.2.3 如果监理合同中所包括的文件之间出现矛盾
10、,应按时间顺序以最后编写或双方最后确认的文件为准。2. 监理单位的义务2.1 监理服务的形式、范围与内容监理单位必须按照监理合同规定的形式、范围与内容履行与项目有关的监理服务,其具体内容在监理合同附件A中规定。2.2 正常的和附加的服务2.2.1 正常的服务是指监理合同附件A中规定的监理服务。2.2.2 附加的服务是指双方通过签订补充协议或根据监理合同的规定,在监理合同附件A规定的正常业务之外增加的监理服务。2.3 职责2.3.1 监理单位应本着“严格监理、热情服务、秉公办事、一丝不苟”的原则,按照监理合同的要求,根据适合的专业技术规定和国际惯例公认的行业工作准则,谨慎而勤奋地履行监理服务。监
11、理单位在履行监理服务过程中行使的权力或所需的授权,应在监理合同附件A中详细规定并加以说明。2.3.2 如果监理单位在履行监理服务过程中行使的权力或所需的授权,来自于业主和第三方签订的工程合同文件,该合同文件必须成为本监理合同的组成部分,两者之间如出现矛盾,则应编制补充说明文件一并列入监理合同。此时监理单位应:2.3.2.1 根据监理合同文件和工程合同文件履行监理服务;2.3.2.2 根据职责范围,在业主和第三方之间独立公正地行使上述合同文件赋予的权力;2.3.2.3 根据上述合同文件的授权,可对相应的工程和合同事宜进行变更,但未经业主的书面批准,不得变更工程合同文件中规定的工程标准和第三方的责
12、任与义务。2.4 监理人员2.4.1 监理单位派驻到项目所在地履行监理服务的监理人员,必须能够适应监理合同规定的监理服务工作,其主要监理人员的资格应在项目建议书中详细描述并得到业主的认可。2.4.2 为了履行监理服务,监理单位应在项目建议书中指定一名授权代表与业主的授权代表建立工作联系。2.4.3 监理单位因工作安排或其它原因,需要更换派驻到项目所在地履行监理服务的主要监理人员时,应事先得到业主的同意。2.4.4 业主有权以书面形式要求监理单位更换业方认为不能按照监理合同的规定履行监理服务的派驻人员。2.4.5 即使是业主要求或同意更换的监理人员,其代替人员的资质仍应得到业主的认可。2.4.6
13、 监理单位派驻到项目所在地履行监理服务的项目负责人及主要监理人员,必须常驻现场且不得在其它项目兼任监理职务。2.5 业主财产所有由业主提供给监理单位使用的设施、设备和物品,均属于业主财产,监理单位在使用时应予以爱护及保管。当监理服务完成或中止时,监理单位应将上述设施、设备、尚未使用的物品的清单提交业主。如果在专用条件中规定由监理单位负责移交上述设施、设备和物品,此项工作可作为监理单位附加的服务,或并入监理单位的服务费用报价中。2.6 保密在监理合同有效期间或监理合同专用条件规定的期限内。未经业主的书面同意,监理单位不得泄露业主与本项目、本工程、本监理合同有关的保密资料。3. 业主的义务3.1
14、监理工作条件业主应按照监理合同的规定,向监理单位提供履行服务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其具体内容在监理合同附件B中明确。3.2 资料业主应按照监理合同附件B的规定,向监理单位免费提供与监理单位履行监理服务有关的资料。3.3 决定业主应在监理合同附件B规定的时间内,就监理单位书面提交并要求答复的重大问题,做出书面决定。3.4 代表业主应指定一名授权代表与监理单位的授权代表建立工作联系。更换该代表或变更其授权时,必须提前7日通知监理单位。3.5 授权通知业主必须将履行监理服务的监理单位及业主授予监理单位的权力,及时用书面形式通知第三方。3.6 设施和物品业主应按照监理合同附件B的规定,向监理单位免费提供与
15、监理单位履行监理服务有关的设施、设备、物品及其相应服务。如果要求监理单位自备全部或部分上述设施、设备和重要物品,必须在监理合同附件B中规定,此项工作应作为监理单位附加的服务,或并入监理单位的监理服务费用报价中。3.7 辅助工作人员业主应按照监理合同附件B的要求,向监理单位免费派遣与监理单位履行监理服务有关的辅助工作人员。上述人员应服从监理单位的工作安排和管理,并对自身的行为负责。如果要求监理单位自聘全部或部分上述人员,此项工作应作为监理单位附加的服务,或并入监理单位的监理服务费用报价中。4. 责任和保障4.1 监理单位的赔偿责任监理单位违反监理合同的规定并造成业主经济损失的,应向业主赔偿,赔偿
16、办法在专用条件中规定。监理单位对第三方责任造成的任何经济损失,不承担责任。如果监理单位与业主或第三方对有关经济损失共负责任时,应按责任比例计算赔偿。监理单位的上述责任赔偿,均应按照本合同条件第4.4条的规定办理。4.2 业主的赔偿责任业主违反监理合同的规定并造成监理单位经济损失的,应向监理单位赔偿,赔偿办法在专用条件中规定。4.3 赔偿责任的期限业主或监理单位任何一方向另一方要求的赔偿,都应在赔偿事件发生后的28日之内以书面形式初步提出索赔。如果该事件具有持续性,则应在事件首次发生后7日之内提出索赔意向,并每隔7日提供一次该事件仍在持续发展的证明材料,直至该事件结束后28日之内提出正式的索赔文
17、件。否则,无论是业主还是监理单位均有权对上述索赔不予受理。4.4 赔偿的限额鉴于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了任何一方向另一方依据本合同条件第4.1条和第4.2条支付赔偿的最高限额,双方在此一致同意放弃超过该限额的剩余赔偿要求。但本合同条件其它条款规定的补偿和由于任何一方故意违约而引起的索赔,不受该限额的限制。4.5 保障4.5.1 在监理单位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前提下,业主应保障监理单位免受因履行本监理合同而引起的外界索赔或干扰。4.5.2 双方可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由监理单位按照业主认可的形式向业主递交履约银行保函或履约保证金。如果监理单位无正当理由全部或部分不履行本监理合同时,业主有权根
18、据具体情况没收全部或部分履约担保金。4.6 保险4.6.1 监理单位应在监理服务期内,自费办理派驻到项目所在地人员人身和自备财产的有关保险,保险时间应随服务时间的延长而顺延。并在出险后自行办理索赔。如果监理单位不办理上述保险,则应对有关风险及后果自负其责。4.6.2 业主可在专用条件中规定,要求监理单位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按业主可接受的条件对监理单位的责任、第三方的责任以及业主为监理服务提供的财产等进行保险。此项工作应作为监理单位附加的服务。5. 监理合同的生效、终止、变更、暂停与中止5.1 监理合同的生效监理合同生效的时间,以双方签署的协议书上注明的时间为准。5.2 监理服务的时间和期限监理单
19、位必须按照专用条件中规定的时间和有关期限履行和完成监理服务。如果非监理单位的原因,致使监理服务时间需要延长,双方应通过协商,另行签定补充协议。5.3 监理合同的终止监理合同终止和失效的时间,按双方签署的协议书上注明的方式确定。监理合同失效后,双方均不再受本监理合同的约束。5.4 监理合同的变更5.4.1 任何一方提出申请并经双方书面同意后,可对本监理合同进行变更。5.4.2 业主可书面要求,改变本合同条件第2.1条和监理合同附件A规定的监理服务的形式、范围与内容,但必须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按照本监理合同的规定进行变更。上述变更导致增加或减少的监理服务工作量,其有关的监理费用和服务时间亦应做
20、相应的调整。5.4.3 因业主或第三方的责任,阻碍或延误了监理单位履行监理服务。监理单位应及时将该情况与其可能产生的影响书面通知业主,如有必要,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对监理合同进行相应的变更。上述情况导致增加的监理服务工作量,应作为监理单位附加的服务,监理单位完成相应服务的时间亦应予以延长。5.4.4 在签订本监理合同后,因物价变动等因素而引起的监理服务费用的变化,其调整办法在专用条件中规定。5.4.5 在签订本监理合同后,因国家或地方政府的法律、法规变动而引起监理服务费用的增加或服务时间的延长,业主应据实向监理单位给予补偿。5.5 监理合同的暂停与中止5.5.1 出现根据本监理合同规定不应由
21、监理单位负责的情况,且该情况已使监理单位不能继续履行全部或部分监理服务时,监理单位应立即书面通知业主。并且:5.5.1.1 不得不暂停或减缓某些监理服务时,则上述服务的完成期限应予以延长,因此而增加的监理服务工作量应作为监理单位附加的服务。5.5.1.2全部监理服务己无法继续履行时,监理单位在书面通知业主28日之后,有权单方面中止本监理合同,因此而增加的监理服务工作量应作为监理单位附加的服务,业主应及时向监理单位返还全部或剩余部分的履约担保金。5.5.1.3因不可抗力致使本监理合同不能履行或只能部分履行时,双方应对由此而产生的任何损失、损害或延误各负其责。5.5.2 业主要求监理单位全部或部分
22、暂停监理服务或中止本监理合同时,必须在56日之前发出书面通知。监理单位在接到通知后,应立即安排停止全部或该部分监理服务并将相关费用开支减至最小。因此而增加的监理服务工作量应作为监理单位附加的服务,业主应及时向监理单位返还全部或剩余部分的履约担保金。5.5.3 监理单位无正当理由,未根据监理合同的规定履行全部或部分监理服务,业主可书面要求监理单位予以解释。若监理单位在28日内未能根据本监理合同给予合理的答复,业主可在进一步发出书面通知14日后,单方面中止本监理合同,并视情况没收监理单位的全部或部分履约担保金。5.5.4 业主拖延支付监理服务费用,并已超过专用条件规定期限的28日,或根据本合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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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s://www.xsdwk.com/p-3653.html 关键词: 工程施工 监理 承包合同